季羨林基金會章程

曾主席
2018-04-17
来源:季羡林基金会

季羡林基金会章程(第一修正案全文4980字)

本章程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修改通过


《季羡林基金会章程》(简称“章程”)由季羡林先生亲自起草,10 余年来经各界代表多方咨询、考察、论证、不断完善,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季羡林基金会筹备组理事会表决通过。本次《章程》的第一修订案(共五十四条)经季羡林基金会现任理事会再次表决通过。《章程》(第一修正案)共分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季羡林基金会,英文译名为Ji Xian Lin Found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本着基金会创始人季羡林先生为基金会制定的“走出去,请进来”的理念原则,加强中国国内外教育文化合作,推动中国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争取中国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赶超诺贝尔。本基金会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港币一亿元,来源于中国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以及个人财产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社团条例,委任警务处长批准注册。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北京大学燕南园54 号,现变更为香港英皇道 75 号联合出版大厦 9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国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面向社会各界募集各类古代艺术品(或者称为古美术品),后续通过拍卖、资产证券化、资产数字货币化等商业与金融运作模式,获取对应兑现现金;该类古艺术品主要来源于中国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源捐助;(三)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设立国学奖、科技教育奖、文化卫生奖,以及奖学金、助学金等奖项;2.资助中国国内学者出国学习访问,吸引国际名流来华传播教育文化;3.资助各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4.支持中国国内外大学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等);5.本着基金会创始人季羡林先生为基金会制定的“走出去,请进来”的加强中国国内外教育文化合作原则,2001 年由季羡林基金会筹备前身北京大学季羡林基金与北京大学图书馆监制的《季羡林藏书票》隆重首发;此后支持

国家相关部门每年将社会各界捐款和基金会所资助项目制成被誉为“纸上宝石”的藏书邮票于世界各地发行,力保每个国家的国家图书馆及国内外重点大学的图书馆每馆珍藏一册;6.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资助中国国内外教学研究、人文、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7、弘扬“中华文明”的各类产业投资和投资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9 名理事组成常委理事会,由 19 名理事(含常务理事)组成大众理事会。本基金会常务理事和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25 万元港币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并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常务理事由秘书长指定任命;(五)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秘书长管理制度;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秘书长领导下的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大众理事会是名誉机构,一般不参与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决策;但在秘书长的特许下,也可以参与常务理事会的管理职

责,参与管理决策的理事(即大众理事)人数不能高于 9人,表决权为每人一票。在有大众理事参加的各种常务理事会会议中,若表决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则秘书长有一票决定权和否决权。秘书长本身也具有常务理事身份。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长需提前 7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3/5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3/5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3/5(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由秘书长提名任命;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和监事可在本基金会领取一定报酬,报酬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除理事长以外,其他副理事长、副秘书长都由秘书长提名产生,并从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过往刑事案底的任何国籍人员,都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对外颁布各项奖项与资质证书等。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三)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六)决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七)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含现金捐助和实物捐赠等);(二)政府资助;(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捐助给基金会以及捐助人财产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资金自愿捐赠;(六)基金会按照捐赠数额和附加条件招募海内外社会贤达为基金会荣誉会长(名额不限)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人的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3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符合香港政府推行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香港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季羡林先生去世前 1 年,其不肖子季承伪造季老遗嘱,毁弃季老遗愿,诬告迫害季羡林先生身边所有人,导致不必要的遗产纠纷,不仅败坏了季羡林先生名声,践踏了公众道德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导致北京大学季羡林海外基金的所有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季羡林先生生前规划的许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此情此景,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 47 条规定,季羡林先生果断终止了北京大学季羡林海外基金,并委托王如筹备和在民政部申请季羡林基金会,并且亲笔题写了“季羡林基金会”6 个字;经过多年筹备,季羡林基金会已具备条件和资格向香港政府申请成立公募型“季羡林基金会”(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相应相关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修正案)经 2018 年 5 月 18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包括此第一修正案)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正文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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